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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泰紫金零錢寶貨幣市場基金招募說明書

(上接D78版)

招募說明書公佈後,應當分別置備於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住所,供公眾查閱、復制。

基金定期報告公佈後,應當分別置備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眾查閱、復制。

第十六部分??風險揭示

一、投資於本基金的主要風險

本基金雖然相比其他金融產品具有低風險的特點,但基金產品依靠投資獲得收益,基金投資人仍有可能承擔一定的風險。具體的風險及相應管理措施包括:

1、基金收益為負的風險

本基金為貨幣市場基金,基金的份額凈值始終保持為1.00元,每日分配收益。但投資者購買本基金並不等於將資金作為存款存放在銀行或存款類金融機構,基金每日分配的收益將根據市場情況上下波動,在極端情況下可能為負值,存在虧損的可能。

2、流動性風險

本基金投資策略不同於股票基金和債券基金,對流動性要求較高,這種確保高流動性的投資策略有可能造成投資收益的減少,另一方面,由於大額贖回被迫減倉的個券,若市場流動性弱,變現沖擊成本較大,會造成變現損失,降低資產凈值。例如,為滿足投資者的贖回需要,基金可能保留大量的現金,而現金的投資收益最低,從而造成基金當期收益下降;又或投資定期存款時,資金不能隨時提取。如果基金提前支取將可能不能獲取定期利息,會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從而存在一定的風險。

基金管理人風險管理部會定期評估投資組合的流動性風險水平,與投資經理及時溝通,使得流動性資產配置比例保持在適當水平,既不損害投資收益,也能應對可能的較大額度贖回或減倉需求。

3、利率風險

中央銀行的利率調整和市場利率的波動構成本基金的利率風險。如市場利率因資金供求情況出現下調,而央行制定的存款利率沒有下調,由於現金管理基金的投資工具是在短期債券市場上,其收益取決於市場各金融產品的收益率,基金投資人會面臨投資現金管理基金的收益率沒有存款利率高的風險。當市場利率上升時,基金持有的短期金融工具的市場價格將下降。由於基金投資組合的平均剩餘期限不超過120天,平均剩餘存續期不得超過240天,所以市場利率上升導致基金本金損失的風險較小。

針對此項風險,基金管理人風險管理部會定期出具獨立的風險分析報告,從宏觀環境、債券市場、收益率曲線變動等角度,對組合持券的風險暴露和敏感度進行分析,提示相應風險。

4、信用風險

在現有投資工具的范圍內,信用風險主要指交易對方不能履行還款責任或不能履行交割責任而造成的風險。在短期債券中主要是金融債和企業債的發行人不能按期還本付息和回購交易中交易對手在回購到期時交割責任時,不能償還全部或部分證券或價款,造成本基金凈值損失的風險。基金管理人在審慎使用外部評級的基礎上,內部開發瞭一套信用評級系統,嚴格監控信用違約風險。

5、再投資風險

再投資風險是指某一回購品種到期後所產生的現金流,面臨因市場利率變化而不能以原來的利率進行再投資的風險。如債券償付本息後以及回購到期後可能由於市場利率的下降面臨資金再投資的收益率低於原來利率,由此本基金面臨再投資風險。基金管理人投研團隊及風險管理部會密切跟蹤市場變化,對可能的風險提前制定應對對策,通過投資策略的調整等降低再投資資金收益率的非預期波動。

6、通貨膨脹風險

如果中國今後出現物價水平持續上漲,通貨膨脹率提高,現金管理基金的投資價值會因此降低。基金管理人投研團隊和風險管理部會密切關註通脹水平,一方面在投資券種選擇上考慮通脹因素的影響,另一方面在投資風險分析上,也會將通脹水平作為考核的參考因素,促使組合投資實現真實收益。

7、操作風險

操作風險是基金管理人在基金運作對內及對外的業務操作過程中所產生的風險,比如:內部控制不嚴造成的違規風險、基金管理人系統及軟件錯誤或失靈、人為疏忽及錯誤、控制中斷、機構設置或操作過程中的低效、操作方法本身的錯誤或不精確、災難性事故等。基金管理人內部各部門均對部門可能的風險點進行過梳理和查漏補缺,通過培養員工責任感,設置獎懲機制,規范操作流程等措施,盡可能降低誤操作帶來的風險。

8、政策風險

目前國傢對個人買賣基金差價收入暫不征收所得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國債利息收入也暫不征收所得稅;對企業和個人買賣基金的交易暫不征收印花稅。這些政策發生不利於基金投資人的變化,構成本基金的政策風險。另外,如果國傢對同業存款利率下調,會使基金的現金投資部分的收益減少,也是本基金的政策風險。基金管理人具有完善的高水平的投研分析平臺,由分析、風險各部門為投資提供相關信息,協助投資經理對政策的判斷和及時的適應調整,盡可能減少非預期的損失。

9、估值風險

本基金估值采用攤餘成本法,在未持有到期時,會產生資產凈值的賬面價值與市場價值不一致的風險。對此風險,基金管理人會定期比較成本估值與公允估值的差價,對估值偏離度較高的個券給予風險提示。

10、技術風險

在本基金的投資、交易、服務與後臺運作等業務過程中,可能因為技術系統的故障或差錯導致投資人的利益受到影響。這種技術風險可能來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證券交易所、登記結算機構及銷售機構等。基金管理人會定期檢測內部設備,培訓相關人員,同時增強與外部合作機構的技術交流,關註系統的更新升級,盡可能保證技術合作的順利開展,降低此類風險發生概率。

11、不可抗力

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導致基金資產有遭受損失的風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證券交易所、登記結算機構和銷售機構等可能因不可抗力無法正常工作,從而影響基金的各項業務按正常時限完成。基金管理人通過設置遠程備份服務器、定期進行災備演練等措施,加強應對災害時的能力,盡可能的保證公司核心業務的正常運轉,保障投資人權益。

12、資產支持證券的風險

資產支持證券(ABS)是一種債券性質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資者支付的本息來自於基礎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流或剩餘權益。與股票和一般債券不同,資產支持證券不是對某一經營實體的利益要求權,而是對基礎資產池所產生的現金流和剩餘權益的要求權,是一種以資產信用為支持的證券,所面臨的風險主要包括交易結構風險、各種原因導致的基礎資產池現金流與對應證券現金流不匹配產生的信用風險、市場交易不活躍導致的流動性風險等。

13、杠桿風險

本基金可以通過債券回購放大杠桿,進行杠桿操作將會放大組合收益波動,對組合業績穩定性有較大影響,同時杠桿成本波動也會影響組合收益率水平,在市場下行或杠桿成本異常上升時,有可能導致基金財產收益的超預期下降風險。

14、債券收益率曲線風險

債券市場不同期限、不同類屬債券之間的利差變動會導致相應期限和類屬債券價格變化的風險。

二、聲明

1、投資者自願投資於本基金,須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2、基金管理人承諾以誠實台中廢棄物清理簽證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不保證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本基金的過往業績及其凈值高低並不預示其未來業績表現。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者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原則,在做出投資決策後,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凈值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擔。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終止與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後方可執行,並自決議生效後兩個工作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台中工廠環工技師簽證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的權利、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並管理基金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人違反瞭《基金合同》及國傢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並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理;

(9)擔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並獲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

(12)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融券;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台中工廠設立環保簽證,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4)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5)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和非交易過戶等的業務規則;

(16)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前提下,為支付本基金應付的贖回、交易清算等款項,基金管理人有權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基金資產作為抵押進行融資;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註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產凈值、每萬份基金凈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料15年以上;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並且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並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並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並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後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費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合同》及國傢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會,並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為基金辦理證券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並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每萬份基金凈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瞭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15年以上;

(12)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並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機構,並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

基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金投資者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人並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或簽字為必要條件。

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

(3)依法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或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環保證照申請

(1)認真閱讀並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

(2)瞭解所投資基金產品,瞭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註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4)繳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表有權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並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設日常機構。

(一)召開事由

1、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終止《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托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或提高銷售服務費率,但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調整該等報酬標準或提高銷售服務費率的除外;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並(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2)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事項。

2、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後修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調低銷售服務費率;

(2)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3)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約定以及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變更收費方式,增加、減少或調整基金份額類別設置;

(4)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5)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重大變化;

(6)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約定以及對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銷售機構、登記機構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托管等業務的規則;

(7)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形。

3、當影子定價確定的基金資產凈值與攤餘成本法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的負偏離度絕對值連續兩個交易日超過0.5%,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所有贖回申請並終止基金合同,則基金合同將根據第十九部分的約定進行基金財產清算並終止,且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並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並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托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並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並至少提前30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幹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於會議召開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托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於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及聯系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取通訊開會方式並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系方式和聯系人、書面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等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允許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委派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並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後、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應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系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形式在表決截至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佈會議通知後,在2個工作日內連續公佈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通知不參加收取書面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後、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額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並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3、在法律法規和監管機關允許的情況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書面方式授權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會議召開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現場方式或者以現場方式與非現場方式相結合的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會議程序比照現場開會和通訊方式開會的程序進行。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決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金合並、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後,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佈監票人,然後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後進行表決,並形成大會決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托人姓名(或單位名稱)和聯系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佈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後2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終止《基金合同》、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並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並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表決。

在上述規則的前提下,具體規則以召集人發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為準。

(七)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佈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佈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後立即進行清點並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佈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於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在宣佈表決結果後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後,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佈重新清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並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約束力。

(九)本部分關於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決條件等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並提前公告後,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十)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後方可執行,並自決議生效後兩個工作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台中毒性化學物質簽證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爭議解決方式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如經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上海市,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並對各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仲裁費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

第十九部分??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一、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華泰證券(上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東方路18號21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東方路18號保利廣場E棟21樓

郵政編碼:200120

法定代表人:崔春

成立時間:?2014年10月16日

批準設立機關: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14〕679號

組織形式: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獨資)

註冊資本:26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證券資產管理、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及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招商銀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號招商銀行大廈

辦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號招商銀行大廈

郵政編碼: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紅

成立時間: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證監基金字[2002]83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人民幣252.20億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范圍、投資比例、投資限制、關聯方交易等,進行嚴格監督。《基金合同》明確約定基金投資證券選擇標準的,基金管理人應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資品種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對基金實際投資是否符合基金合同關於證券選擇標準的約定進行監督。

1.本基金將投資於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資於法律法規及監管機構允許投資的金融工具,包括現金,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銀行存款、債券回購、中央銀行票據、同業存單,剩餘期限在397天以內(含397天)的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資產支持證券,以及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貨幣市場工具。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2.本基金各類品種的投資比例、投資限制為:

(1)本基金不得投資於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權證及股指期貨;

2)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為基準利率的浮動利率債券,已進入最後一個利率調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級在AA+以下的債券與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

5)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禁止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適當程序後,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2)投資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資組合的平均剩餘期限不得超過120天,平均剩餘存續期不得超過240?天;

2)本基金持有一傢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3)投資於同一機構發行的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及其作為原始權益人的資產支持證券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10%,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除外;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傢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的10%;

5)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於5%;

6)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五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於10%;

7)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銀行定期存款等流動性受限資產投資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30%;

8)除發生巨額贖回、連續3?個交易日累計贖回20%以上或者連續5?個交易日累計贖回30%以上的情形外,債券正回購的資金餘額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不得超過20%;

9)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的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回購到期後不得展期;

10)本基金投資於有固定期限銀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0%,但投資於有存款期限,根據協議可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11)本基金投資於具有基金托管人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同業存單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20%,投資於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同業存單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5%;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AAA以上(含AAA)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佈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3)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本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以下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禁止性規定的,在適用於本基金的情況下,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調整後的規定為準。

4.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並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並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5.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

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除上述另有約定外,因證券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並或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導致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基金管理人應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6.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上述限制。

(二)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選擇存款銀行進行監督。基金投資銀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符合條件的所有存款銀行的名單,並及時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應據以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交易對手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監督。對於不符合規定的銀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絕執行,並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應符合如下規定:

1.本基金投資於有固定期限銀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0%,但投資於有存款期限,根據協議可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本基金投資於具有基金托管人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同業存單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20%,投資於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同業存單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5%。

有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資政策,基金管理人履行適當程序後,可相應調整投資組合限制的規定。

3.基金管理人負責對本基金存款銀行的評估與研究,建立健全銀行存款的業務流程、崗位職責、風險控制措施和監察稽核制度,切實防范有關風險。基金托管人負責對本基金銀行定期存款業務的監督與核查,審查、復核相關協議、賬戶資料、投資指令、存款證實書等有關文件,切實履行托管職責。

(1)基金管理人負責控制信用風險。信用風險主要包括存款銀行的信用等級、存款銀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銀行選擇方面的風險。因選擇存款銀行不當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擔責任。

(2)基金管理人負責控制流動性風險,並承擔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損失。流動性風險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銀行未能及時兌付的風險、基金投資銀行存款不能滿足基金正常結算業務的風險、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損失影響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動性方面的風險。

(3)基金管理人須加強內部風險控制制度的建設。如因基金管理人員工職務行為導致基金財產受到損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

(4)基金管理人投資銀行存款時,應就相關事宜在更新招募說明書中予以披露,進行風險揭示。

(5)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在開展基金存款業務時,應嚴格遵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傢有關賬戶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結算等的各項規定。

(三)基金投資銀行存款協議的簽訂、賬戶開設與管理、投資指令與資金劃付、賬目核對、到期兌付、提前支取和文件保管

1.基金投資銀行存款協議的簽訂

(1)基金管理人應與符合資格的存款銀行總行或其授權分行簽訂《基金存款業務總體合作協議》(以下簡稱《總體合作協議》),確定《存款協議書》的格式范本。《總體合作協議》和《存款協議書》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托管人依據相關法規對《總體合作協議》和《存款協議書》的內容進行復核,審查存款銀行資格等。

(3)基金管理人應在《存款協議書》中明確存款證實書或其他有效存款憑證的辦理方式、郵寄地址、聯系人和聯系電話,以及存款證實書或其他有效憑證在郵寄過程中遺失後,存款餘額的確認及兌付辦法等。

(4)由存款銀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存款分支機構”)寄送或上門交付存款證實書或其他有效存款憑證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機構的上級行發出存款餘額詢證函,存款分支機構及其上級行應予配合。

(5)基金管理人應在《存款協議書》中規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兌付的資金應全部劃轉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賬戶,並在《存款協議書》寫明賬戶名稱和賬號,未劃入指定賬戶的,由存款銀行承擔一切責任。

(6)基金管理人應在《存款協議書》中規定,在存期內,如本基金銀行賬戶、預留印鑒發生變更,管理人應及時書面通知存款行,書面通知應加蓋基金托管人預留印鑒。存款分支機構應及時就變更事項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書面確認書。變更通知的送達方式同開戶手續。在存期內,存款分支機構和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聯系人變更,應及時加蓋公章書面通知對方。

(7)基金管理人應在《存款協議書》中規定,因定期存款產生的存單不得被質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於轉讓和背書。

2.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時的賬戶開設與管理

(1)基金投資於銀行存款時,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據基金管理人與存款銀行簽訂的《總體合作協議》、《存款協議書》等,以基金的名義在存款銀行總行或授權分行指定的分支機構開立銀行賬戶。

(2)基金投資於銀行存款時的預留印鑒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憑證傳遞、賬目核對及到期兌付

(1)存款證實書等存款憑證傳遞

存款資金隻能存放於存款銀行總行或者其授權分行指定的分支機構。基金管理人應在《存款協議書》中規定,存款銀行分支機構應為基金開具存款證實書或其他有效存款憑證(下稱“存款憑證”),該存款憑證為基金存款確認或到期提款的有效憑證,且對應每筆存款僅能開具唯一存款憑證。資金到賬當日,由存款銀行分支機構指定的會計主管傳真一份存款憑證復印件並與基金托管人電話確認收妥後,將存款憑證原件通過快遞寄送或上門交付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聯系人;若存款銀行分支機構代為保管存款憑證的,由存款銀行分支機構指定會計主管傳真一份存款憑證復印件並與基金托管人電話確認收妥。

(2)存款憑證的遺失補辦

存款憑證在郵寄過程中遺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銀行提出補辦申請,基金管理人應督促存款銀行盡快補辦存款憑證,並按以上(1)的方式快遞或上門交付至托管人,原存款憑證自動作廢。

(3)賬目核對

每個工作日,基金管理人應與基金托管人核對各項銀行存款投資餘額及應計利息。

基金管理人應在《存款協議書》中規定,對於存期超過3個月的定期存款,存款銀行應於每季末後5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員寄送對賬單。因存款銀行未寄送對賬單造成的資金被挪用、盜取的責任由存款銀行承擔。

存款銀行應配合基金托管人對存款憑證的詢證,並在詢證函上加蓋存款銀行公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聯系人。

(4)到期兌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過快遞將存款憑證原件寄給存款銀行分支機構指定的會計主管。存款銀行未收到存款憑證原件的,應向基金托管人電話詢問。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與存款銀行確認存款憑證收到並於到期日兌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額不符時,通知基金管理人與存款銀行接洽存款到賬時間及利息補付事宜。基金管理人應將接洽結果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當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應在《存款協議書》中規定,存款憑證在郵寄過程中遺失的,存款銀行應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憑證復印件上加蓋公章並出具相關證明文件後,與存款銀行指定會計主管電話確認後,存款銀行應在到期日將存款本息劃至指定的基金資金賬戶。如果存款到期日為法定節假日,存款銀行順延至到期後第一個工作日支付,存款銀行需按原協議約定利率和實際延期天數支付延期利息。

4.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內,由於基金規模發生縮減的原因或者出於流動性管理的需要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資金。

提前支取的具體事項按照基金管理人與存款銀行簽訂的《存款協議書》執行。

5.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監督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在進行存款投資時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的行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個工作日內糾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10?個工作日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個工作日內糾正或拒絕結算,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執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相關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托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四)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的、經慎重選擇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並約定各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責任確保及時將更新後的交易對手名單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應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應嚴格按照交易對手名單的范圍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選擇交易對手。基金托管人監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行交易。在基金存續期間基金管理人可以調整交易對手名單,但應將調整結果至少提前一個工作日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單確定時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但不得再發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根據市場需要臨時調整銀行間債券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的,應向基金托管人說明理由,並在與交易對手發生交易前3個交易日內與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行交易,並負責解決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糾紛及損失。若未履約的交易對手在基金管理人確定的時間內仍未承擔違約責任及其他相關法律責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對相應損失先行予以承擔,然後再向相關交易對手追償。基金托管人則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成交單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後發現基金管理人沒有按照事先約定的交易對手進行交易時,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和責任。

(五)基金管理人應當對投資中期票據業務進行研究,認真評估中期票據投資業務的風險,本著審慎、勤勉盡責的原則進行中期票據的投資業務,並應符合法律法規及監管機構的相關規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基金參考份額凈值(如有)、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規定,應及時以電話、郵件或書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後應及時核對並回復基金托管人,對於收到的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應以書面形式給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八)基金管理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對基金業務執行核查。包括但不限於:對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時間內答復並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事項,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時糾正,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義務後,予以免責。

(十)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三、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監督、核查

(一)根據《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不限於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銀行托管賬戶和證券賬戶、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每萬份基金凈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進行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賬管理、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書面通知後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對並以書面形式給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並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對基金業務執行核查,包括但不限於:對基金管理人發出的書面提示,基金托管人應在規定時間內答復並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

(四)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並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銀行托管賬戶和證券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5.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正當指令,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資產。不屬於基金托管人實際有效控制下的資產及實物證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間的損壞、滅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產生的責任。

6.對於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和基金申購過程中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賬日期並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賬戶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財產的損失。

7.基金托管人對因為基金管理人投資產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機構的基金資產,或交由證券公司負責清算交收的基金資產及其收益;由於該等機構或該機構會員單位等本協議當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詐、疏忽、過失或破產等原因給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等不承擔責任。

8.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二)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1.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開立“基金募集專戶”。該賬戶由基金管理人開立並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後,基金管理人應將屬於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托管人為基金開立的銀行托管賬戶,同時在規定時間內,基金管理人應聘請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由參加驗資的2名或2名以上中國註冊會計師簽字方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辦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銀行托管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立基金的銀行托管賬戶,保管基金的銀行存款,並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本基金的銀行托管賬戶名稱應為“華泰紫金零錢寶貨幣市場基金”,預留印鑒為基金托管人印章。

2.基金銀行托管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銀行托管賬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法律法規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

(四)基金證券賬戶和結算備付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為基金開立基金托管人與基金聯名的證券賬戶。(下轉D8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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